一、此次公務員服務法重大修正,修正重點整理節錄,至於說明太長,盡量擷取重點,由於有些法條真的太長,有興趣者修正檔案放下面,自行下載參閱。
條號 | 內容 | 說明/想法 |
第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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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稱「書面」,除實體紙本外,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Line)或任何足以表達命令內容亦屬之。 2.又長官透過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等電子通訊仍得知悉係由何人下達,例如透過通訊軟體之帳號名稱或電子郵件顯示之郵件地址及寄件人等即可得知,是無論以何種形式下達之命令,倘已得足資辨識下達者,均可認定為本條所稱之「署名」範圍。 3.我覺得算是此次修法有保護到基層的法條 |
第十二條 |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 不在此限。 |
其實有後面但書,任何警、消、監所管理員等都被排除了,還是無法有合理的休息時間,應該更明確訂定,例如:偏遠山區、離島,無法有人代班這種極為特殊的情形才排除適用.... |
第十五條 |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 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節錄修正重點) |
1.何謂領證職業? 例如:醫師、會計師、律師、建築師、地政士、記帳士等須經國家考試所獲得的證照皆屬之。 2.法定工作時間外不就是下班and假日,為何還要特別澄清不是限於假日可以兼職?那請問可以兼職的時間在哪裡? 3.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可否定義一下為何? 4.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要經機關首長同意,會不會讓首長知道你業務量可能需要調整?為何限制下班後做什麼要經過同意呢? 5.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這句話意思就是可以擔任街頭藝人,下面都有函釋,太有趣了...XD |
二、由於第十五條的關係,讓我特別覺得好奇的就是,那公務員到底哪些職業可以兼職...?
函釋/函文 | 事由 | 限制 | 結論/意見 |
109.9.30部法一字第10949780642號函 |
公務員得否擔任街頭藝人? 2.得兼任街頭藝人以現場表演或創作方式展現自身技藝並獲取報酬 |
不得涉及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銷 |
1.把彈的鋼琴曲子放上去podcast,算不算呢? 2.Youtuber呢?能不能接業配?能不能開啟營利模式?看起來只有抖內才可以 3.彈奏樂器錄製成CD販賣卻不行,只能靠現場表演抖內...限制很多 |
109.7.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 | 公務員運用自身智慧財產(投稿、專利、著作、藝術作品、應用程式APP、LINE軟體貼圖等)皆可 |
1.不得以自己名義設廠製售、宣傳、行銷 2.投稿係定期刊登涉及經常且持續 |
左列限制係因涉及經營商業範疇、經常且持續,公務員就是不可以做... |
109.6.5日部法一字第10949425172號函 |
公務員得否直播? 1.若只是分享經驗、心得、上傳自行錄製影片且非主動經營獲取報酬是允許的 |
不得於17直播、浪LIVE、twitch、臉書等收受報酬(抖內) | 反正就是不可以開營利讓觀眾抖內 |
109.1.20日部法一字第1094893251號函 |
公務員得否兼任國內外學術期刊編輯相關職務? 1.公務員不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發行人、編輯人等職務 2.除第一點外,未經常且持續之編輯工作,可以兼任 3.非營利團體所發行之各類刊物(含書籍、雜誌及學術期刊等)之編輯相關職務 |
須經權責機關許可才可以兼任 | 擔任總編輯是不行的,但如果是非營利的除總編輯外相關職務是可以的,但要經機關許可 |
109.1.8部法一字第1094882612號函 |
公務員得否擔任外送員? 1.偶一為之得以兼任,非經常性可以,至於認定標準,由服務機關自行認定(就是又丟個球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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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為僱傭關係,須投勞保,可能會有重複投保的問題,若發生事故恐無法請領公保。 2.若為承攬關係,則沒有上述問題。 3.僱傭就是每天要有固定幾小時上班,較受保障;承攬則否,但工時彈性,可以決定要做幾小時 |
可以,但不能影響本職..是也合理。如果是僱傭關係,因發生公保給付範圍(可能外送時受傷),是沒有辦法請領的,影響會比較大 |
108.10.2日部法一字第1084860352號函 |
公務員得否開計程車(Uber)? 1.因駕駛計程車須領有職業駕照,不論是自營駕駛汽車或是受雇擔任駕駛工作皆不得兼任 |
均屬服務法所稱之「業務」,公務員不得兼任之 |
思考擔任外送員與開計程車,其實兩者性質差不多,可一個卻可以兼任一個卻不行,可以兼任的標準到底在哪邊? |
90.1.11日90法一字第1981997號函 |
公務員不得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 |
有參與並銷售該商品或因為介紹他人參加直銷(多層次傳銷)而獲得佣金 |
1.若只是購買直銷產品就跟買其他東西一樣,當然可以 2.若自己從事經營直銷就不行了 |
結論:此次修法覺得除第三條有明確說出長官下達命令若不合理(且不限形式只要可以明確辨認確為長官所指示)可以表示異議外
1.其餘可以兼職的地方只有:街頭藝人(只接受現場表演抖內)、寫APP、賣貼圖,寫書(不得參與行銷與宣傳?不做這些事誰知道你寫書?)、刊登投稿(但不得經常刊登?是有多少利潤?)、非編輯人之其他職務、任何有關非營利為目的大致上皆可;我覺得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下,還去限制那麼多,跟沒修正其實是一樣的意思...
2.對於不可連續性工作11小時之限制還是設有但書規定根本形同虛設,警、消、監所管理員等職務還是無法有合理出勤時間,加班時數上限是提升了,但預算有辦法編列足嗎?
以上為整理最新,還有可能˙比較相關有兼職疑問的相關解釋函,可以看出有些許矛盾,還是有點認定嚴格
其實經濟部網站有「公務員服務法第13 條相關解釋彙整表」,直接點可下載亦可自行google,裡面提了蠻多其實都不能兼職的部分
資料來源:
1.https://www.mocs.gov.tw/pages/list.aspx?Node=1497&Type=1&Index=6 銓敘部→ 兼職事項(二)公職及業務
2.https://weblaw.exam.gov.tw 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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